(2016)津01刑更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赵永彬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427号罪犯赵永彬,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5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永彬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赵永彬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2007)津高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津高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9月14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7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1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永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永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赵永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永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