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周红清与肖春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清,肖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桂阳法执字第661号 申请执行人周红清,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住桂阳县城郊乡。 被执行人肖春元,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祁东县白鹤铺镇。 申请执行人周红清与被执行人肖春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廖 中 元 审判员 刘 坤 审判员 曹 文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剑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