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大昌国际投资担保公司申请大姚县金盛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大姚县金盛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保1号申请人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大姚县金盛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人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姚县金盛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大姚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云2326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裁定要求对被申请人大姚县金盛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所有厂房及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6年1月28日对被申请人大姚县金盛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所有厂房及生产设备办理了查封、扣押手续。申请人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全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祁绍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