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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民初字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项菲诉被告杨青梅、被告蔺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菲,杨青梅,蔺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字487号原告项菲,女,汉族,原住陕西省眉县,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赵建辉,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青梅,女,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告蔺金虎,男,汉族,原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菲诉被告杨青梅、被告蔺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菲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杨青梅、被告蔺金虎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项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青梅、被告蔺金虎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项菲所有的位于金台区金台大道69号院17幢2单元1201号房产一套,查封担保人贾茗所有的位于渭滨区宝中路9号院3号楼1单元1202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