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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冯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李金有,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志文。被告耿某。原告冯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龙平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有、冯志文,被告耿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9月23日领取了结婚证,于2015年10月4日举行了婚礼,婚后两个多月,由于我性格内向,被告多次对我进行辱骂,使我的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我给付被告的彩礼13万元,结婚当天给付被告以及认亲钱2万多元,被告总共拿走我的现金15万元。另外,订婚时,还给付被告猫眼戒指一枚,要求被告全部退还财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退还彩礼130000元,其他费用2万元,戒指一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耿某辩称,我一点都不知道原告起诉离婚,我的父母也不知情,我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也没有辱骂过被告。另外,彩礼我只收到了12.8万元,不是15万元;戒指是订婚是双方交换的礼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9月23日领取了结婚证,于2015年10月4日举行婚礼。原告冯某主张,其双方主要是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被告经常辱骂原告,使其无法忍受,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生活中偶尔的一次吵架,不能证明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本身性格内向,不喜说话,表达感情或者陈述事情就比较缓慢,但其从未有过辱骂原告的行为。且其知道原告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使原告提出离婚,其也不同意离婚,其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矛盾,同时也愿意改变自己。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没有发现对方存在赌博、暴力、吸毒等不良现象。被告方认可原告给付彩礼128800元。对于其余的2万多元持有异议。以上为本案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生活相处中难免发生隔阂,只有在以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定能和好如初。给合原、被告双方生活实际,本院应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应予判决不离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与被告耿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龙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