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诉前调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爱民与被告吴满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爱民,吴满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诉前调字第00167号原告:孙爱民,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吴满祝,女,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负责人:王跃华,总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孙爱民与被告吴满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爱民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孙爱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爱民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爱民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郑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江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