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叶雅夫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雅夫,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叶雅夫,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连海、连晓丰,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辉,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雅夫诉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雅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6元,由原告叶雅夫负担。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解广明人民陪审员 齐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孔浩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