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龙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鞫某某,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长  王志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新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