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龙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鞫某某,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长 王志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新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