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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6刑初20号公诉机关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持有2010年2月1日初领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路永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陕AA**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铜嵋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50KM+800m处(宁县米桥乡街道)时,与对向雷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豪江”HJ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小型轿车发生侧滑将在路边晒麦的刘某某撞倒,致被害人雷某某、刘某某受伤。被害人刘某某遂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同日22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弥漫性轴索伤、广泛性脑挫裂伤,经庆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宁)鉴(尸检)字(2015)137号鉴定文书意见,刘某某系颅脑损伤伴脏器破裂死亡。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某、刘某某无责任。侦查阶段,被告人杨某某近亲属分别与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被害人雷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终结。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雷某某陈述、证人雷某甲、杨某甲、黄某某、刘某某、米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庆阳市人民医院死亡通知单,户籍注销证明,宁县米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宁县公安局米桥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记录,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歌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尹 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