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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平民、范祯苗、江寒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平民,范祯苗,江寒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331号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上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大漠,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朱平民,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被告范祯苗,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被告江寒涛,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平民、范祯苗、江寒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7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世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