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贾××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84号原告贾××。委托代理人司宇腾,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蒋金伟速 录 员 周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