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成太与王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太,王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56号原告:王成太,男,194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保华,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太诉被告王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成太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王成太负担。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培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