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吕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1刑初8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农民。2014年9月17日因违反取保候审监督管理规定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4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至2015年2月23日,被告人吕某多次到淄博东博商贸公司的办公室、桓台县唐山镇楼二村的淄博东博商贸公司仓库驻地,盗窃紫砂壶一把、紫砂茶洗一个、紫砂茶杯一个、办公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办公椅一把、凉水壶一个、不锈钢餐盘六个。经鉴定,被告人吕某盗窃的物品价值1849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将盗窃的物品全部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被害人周某陈述;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吕某在简易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吕某判处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