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480号原告付某。被告徐某。原告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付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庄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