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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执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61号申请人惠某某,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