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执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61号申请人惠某某,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