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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超与曹长亮、张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曹长亮,张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9号原告:王超,男,汉族。被告:曹长亮,男,汉族。被告:张楠楠,女,汉族,系被告曹长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曹长亮、张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原告王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57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判员  吕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