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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立志与杨英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志,杨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保5号申请执行人:李立志。被执行人:杨英辉。申请执行人李立志与被执行人杨英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故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杨英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英辉的银行账户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 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