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梁关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梁关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602号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玛格丽特商业中心东区1幢12号3楼。负责人杨林易,经理。被告梁关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梁关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