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孙福军与李学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军,李学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86号原告孙福军。被告李学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124-48号。负责人郑洪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建军,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12号楼。原告孙福军与被告李学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孙福军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福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孙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建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