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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何国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52号罪犯何国球,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国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犯绑架、抢劫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国球在服刑期间曾放松改造,受到禁闭扣分处罚,经干警教育后有所转变,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国球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国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