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薄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薄某,无职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薄某在其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通天街52号5-5-3的家中,在金沙网赌球网站担任代理(代理账户d21×××00),发展下线会员王某(会员账号d21×××09),并吸收���某赌球投注人民币35,66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董某的证言,书证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看验笔录及被告人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博投注,其行为妨害了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薄某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薄某所在地司法局出具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对被告人薄某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武鑫岐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