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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万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武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武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468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乙。被告武某某,男,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睢明合审 判 员  赵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颜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