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万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武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武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468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乙。被告武某某,男,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睢明合审 判 员 赵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颜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