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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某某区农机管理站与南某某、蒲城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某某区农机管理站,南某某,蒲城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机管理站。被执行人南某某。被执行人蒲城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132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某某区农机管理站与南某某、蒲城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某某已履行2000元;本院亦划拨被执行人蒲城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200元。嗣后,被执行人蒲城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剩余案款17601元交于本院。上述款项合计35801元,均发放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机管理站,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欧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