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袁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余海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377号原告袁某,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被告余海涛,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余海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长 程浩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