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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袁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余海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377号原告袁某,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被告余海涛,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余海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长  程浩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