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财保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平,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财保8号之一申请人王小平,女,1966年9月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申请人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林鹰,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突泉县某某小镇的房屋予以扣押,申请人王小平用其名下的房产(位于某某镇某某居委会X区X段XX幢)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小平名下的房产(位于某某镇某某居委会X区X段XX幢)房产予以扣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艺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