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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之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碍公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01号罪犯张之信,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以(2010)钢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张之信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妨碍公务罪判处张之信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以(2010)莱中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3月2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以(2014)泰刑执字第1052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张之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罪犯张之信,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之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本院认为,在提讯过程中,罪犯张之信称其没有冲击国家机关,判决书对其认定的事实都是编造的,故不能认定罪犯张之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之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之信不予假释。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