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异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郭华与河北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裕通运输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华,河北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裕通运输有限公司,姜丽华,黄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异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郭华。被执行人河北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北大街4号。负责人姜丽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裕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汇通路101号。负责人张琦,董事长。被执行人姜丽华。第三人黄承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华与被执行人河北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裕通运输有限公司、姜丽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黄承斌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给被执行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顺丰速递快件单,证明已通知债务人。经审查,2015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郭华与黄承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郭华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黄承斌,之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河北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裕通运输有限公司、姜丽华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本院认为,第三人黄承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黄承斌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丽燕审 判 员 李光辉代理审判员 康志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沈肖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