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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执字第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张李军、曾卫霞民间借贷同纠纷一审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张李军,曾卫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字第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祁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明,男,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李军,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乐昌市。被执行人:曾卫霞,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李军妻子。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李军、曾卫霞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李军、曾卫霞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曾卫霞所有的粤F.xxx**小车壹台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超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勇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