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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朱涛与徐启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涛,徐启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724民初244号原告朱涛。被告徐启森(徐森。原告诉称:被告徐启森在原告处购买六轮农用车一辆,欠车款336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23600元,下欠1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车款10000元及利息5200元(暂算至2015年12月19日)。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情况属实,愿意分期归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徐启森(徐森)欠原告朱涛购车款10000元。二、被告徐启森(徐森)定于2016年2月8日前向原告朱涛支付3000元,定于2016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7000元,双方清结。三、原告朱涛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徐启森(徐森)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18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90元,由被告徐启森(徐森)承担,依法退回原告朱涛9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孟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