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罗某甲、罗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甲,罗某乙,魏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59号原告王某某,男,199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某甲,女,成年,汉族,农民。被告罗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魏某某,女,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甲、罗某乙、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宗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