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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陆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16号原告陆某,女,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2060。被告黄某,男,汉族,住四会市龙甫镇。公民身份号码:×××6018。原告陆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初,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相识几个月便登记结婚。婚前被告曾向原告许下为原告的房屋加层,并婚后帮原告出钱看病做手术切除体内子宫肿瘤的承诺。结婚后,被告好逸恶劳,没有稳定工作,常常哄骗原告称出外做大生意向原告要钱,但事实却一事无成,整天酗酒作乐,酗酒后还动辄对原告拳打脚踢施暴,每次家暴原告都有向辖区龙甫派出所报案。被告不但将婚前许诺无当回事,对原告漠不关心,原告有病无法工作无经济收入,被告就连基本的生活费都不给。与被告再婚后虽然有3年多时间,但婚后无生育子女,无房屋,无共同财产,至今原告只好在外面租房住,与被告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早日结束这场早已死亡的婚姻,请求判令: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递交证据:1、户口部。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及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是再婚。从现有证据显示,婚后原、被告至今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婚后原告认为被告对其漠不关心、没有履行承诺,常常欺骗原告,在2015年的清明节后双方就没有一起居住了。经本院调解,原告仍坚持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愿登记结婚,但因相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深。原告系再婚,之所以愿意与被告结婚主要是基于被告承诺其提供物质上的帮助,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被告未履行对原告的承诺,未承担起其应负的家庭责任,导致原告对其失望进而导致夫妻产生矛盾,夫妻感情非但未得到进一步发展,反而有恶化的趋势。而矛盾产生后,双方又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夫妻矛盾并未得到化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发展、产生矛盾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以后,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陆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50元,合共8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 毅审 判 员  廖雪梅人民陪审员  廖文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倩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