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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振兴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开封军分区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兴,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开封军分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兴,男,汉族,1942年2月1日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开封军分区。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开封军分区的银行存款118696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郝振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