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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1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李瓦多与孟宪君、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瓦多,孟宪君,王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448号原告李瓦多,女,汉族,1957年10月13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现住址小市镇。被告孟宪君,男,汉族,成年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被告王英,女,汉族,成年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瓦多诉被告孟宪君、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以自行达成协议,现原告李瓦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瓦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李瓦多负担。审判员  颜廷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