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电白县水东镇恒源海味商行与电白县水东镇聚宝食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水东镇恒源海味商行,电白县水东镇聚宝食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389号原告:电白县水东镇恒源海味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东阳南街*号。法定代表人:陈伟萍。委托代理人:魏柳娟。被告:电白县水东镇聚宝食村,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号。法定代表人:朱鹏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水东镇恒源海味商行诉被告电白县水东镇聚宝食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电白县水东镇恒源海味商行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少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丽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