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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秦基云与奚茂松、陶爱莲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基云,秦基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奚茂松、陶爱莲民间借贷,奚茂松,陶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091号申请执行人秦基云,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奚茂松,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陶爱莲,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秦基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奚茂松、陶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奚茂松名下汽车。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奚茂松名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