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丁明菊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明菊,杜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75号申请人:丁明菊,女,1969年10月生,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杜林林,男,1987年02月生,汉族,郯城县人。申请人丁明菊与被申请人杜林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已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林林驾驶的鲁QV76**号“斯柯达牌”微型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明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杜林林驾驶的鲁QV76**号“斯柯达牌”微型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颜丙娜审判员 杜建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