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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要求宣告陈某乙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陈某甲,男。申请人陈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陈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甲称:陈某乙是陈某甲的长子,陈某乙因精神分裂症于1994年3月13日离家出走,家人虽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多方打探,多次外出查找,还曾于1994年年底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寻人启事,但一直没有音讯,至今失踪下落不明已有20年,特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乙死亡。经查,被申请宣告死亡人陈某乙,男,与申请人陈某甲系父子关系。陈某乙于1994年3月13日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陈某乙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逾20年之久,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陈某乙仍无下落,应当宣告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晨校对人:李晨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