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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56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策来、宁波霸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策来,宁波霸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5679-1号申请执行人周策来,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霸统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515792-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鄞县大道古林段777号。法定代表人郑国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调确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周策来与被执行人宁波霸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霸统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323867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现已停业,另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及一批动产,但在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56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