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1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144号原告范某某,女,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镇县牟家坝镇(原高家岭乡)。被告郭某某,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镇县牟家坝镇(原高家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是自愿的,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