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熊远丽与朱显金、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远丽,朱显金,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621号原告熊远丽。被告朱显金。被告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远丽诉被告朱显金、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远丽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熊远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远丽撤回对被告朱显金、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远丽负担。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