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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春兆与苏有成、亓粹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兆,苏有成,亓粹香,苏忠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407号原告:刘春兆。委托代理人:马慧,莱芜莱城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有成。被告:亓粹香,系被告苏有成之妻。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亮,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忠建。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兆撤回对被告苏有成、亓粹香、苏忠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6元,由原告刘春兆负担。审 判 长  亓民川代理审判员  许娟娟人民陪审员  孟丽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