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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1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金凤诉被告何立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凤,何立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1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凤,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何立声,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张金凤诉被告何立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中院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辽071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彩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