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云岗盗窃、掩饰犯罪所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140号罪犯张云岗,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黎城县人。现���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黎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云岗犯盗窃罪、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15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4年8月6日以(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4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86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云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云岗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云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云岗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