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应小武与朱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小武,朱文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3民初109号原告应小武。被告朱文庆。原告应小武诉被告朱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10月1日,被告朱文庆向原告应小武借款1万元。2014年农历6月,被告向原告补写了借条,约定借款于2014年农历12月底前归还。因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文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应小武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文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世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代书记员 伊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