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凌某甲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甲,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4民初58号原告凌某甲。委托代理人凌某乙,系凌某甲的哥哥。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甲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勋审 判 员 翟晓燕人民陪审员 刘五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