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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凌某甲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甲,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4民初58号原告凌某甲。委托代理人凌某乙,系凌某甲的哥哥。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甲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勋审 判 员  翟晓燕人民陪审员  刘五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