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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刑初16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4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利英、张晶超,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杨利英、张晶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E×××××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柏庄镇柏庄村金生宾馆前时,撞到张某停放在道路东侧的豫E×××××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李某甲及豫E×××××小型轿车乘坐人袁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事发后李某甲弃车逃逸。经安阳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袁某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右股骨、右胫骨骨折属轻伤一级,右手第二掌骨弯管骨折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E×××××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安阳县柏庄镇柏庄村金生宾馆门前时,撞到张某停放在道路东侧的豫E×××××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李某甲及豫E×××××小型轿车乘坐人袁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事发后李某甲弃车逃逸。经安阳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袁某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右股骨、右胫骨骨折属轻伤一级,右手第二掌骨弯管骨折属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袁某达成赔偿协议,李某甲一次性赔偿袁某50000元整,袁某对李某甲谅解。经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李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2015年3月22日夜0时许,其在柏庄镇万金大道的理发店睡觉时,袁某打电话让其开车送他回家,其就驾驶自己的豫E×××××小型轿车送袁某回安丰乡木厂屯村,在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柏庄村金生宾馆路段时,对面过来一辆车,车灯很亮,其就驾车靠着东边行驶,接着就什么也不知道了。后来听家里人说撞到在道路东侧停着的一辆货车尾部了。豫E×××××小型轿车登记的是其妻子的名字,其有驾驶证。被害人袁某陈述:案发当晚其和李某甲喝酒到0时许李某甲开车拉着其说去唱歌,其只记得沿着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后来的事情就什么也不知道了。证人张某证言:2015年3月23日凌晨,其驾驶豫E×××××重型自卸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柏庄村金生宾馆路段时,将车停在东侧去小卖铺买水,下车后听见“咣”的一声,看见一辆轿车撞在其货车尾部,轿车内两个人,见车门打不开,副驾驶上的人脸上流着血,其到货车前面打电话报警后发现驾驶座上的男子已经不见了。证人王某甲(李某甲妹夫)证言:2015年3月23日凌晨3、4点,其岳母打电话说李某甲在柏庄发生车祸,其就开车沿着107国道柏庄路段去找李某甲,最后在107国道老4路车站附近找到了李某甲,当时李某甲躺在一个门市前,昏迷不醒,李某甲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发生的事故其不清楚,听说还有一个人也受伤了。证人王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证言:2015年3月22日夜,李某甲驾车在柏庄镇发生事故。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袁某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右股骨、右胫骨骨折属轻伤一级,右手第二掌骨弯管骨折属轻伤二级。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到案证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在柏庄镇万金大道被抓获。调解协议、谅解书:2016年1月25日李某甲家属一次性赔偿袁某50000元,袁某对李某甲谅解。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李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适用社区矫正。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李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适用社区矫正,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燕文光审 判 员  李贺锋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申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