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苏荣花与郭跟木、许昌县农正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荣花,郭跟木,许昌县农正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23民初115号原告苏荣花,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防、岳春霞,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跟木,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昌县农正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司剑林,任社长。原告苏荣花诉被告郭根木、许昌县农正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钱95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汪东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许昌县农正种植专业合作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根木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7月至11月,原告在被告郭根木承包的烟叶地干活,经结算,被告郭根木下欠原告工钱954元。被告许昌县农正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原告没有直接业务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根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苏荣花工钱95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根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汪东安二○一六年元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