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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元新与果经纬、王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新,果经纬,王付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823号原告王元新,太原铁路局大秦线秦皇岛东站铁路职工。委托代理人黄小龙,广朋商贸公司总经理。被告果经纬,曹妃甸紫天鹅庄国际酒店职员。被告王付林,曹妃甸紫天鹅庄国际酒店职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宏图街21号院1栋。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玉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新诉被告果经纬、王付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元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王元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心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