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郭关娃与张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关娃,张见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86号原告:郭关娃,男,1947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关社轻,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见武,男,1965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关娃诉被告张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5日通知原告郭关娃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郭关娃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关娃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关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珍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