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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969号原告:卢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冯长林,金寨县斑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农民。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长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某甲诉称:其与叶某于2006年在江苏盛泽打工相识,××××年××月××日在金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名叫卢某乙。婚后夫妻二人基本上在外打工,卢某乙随爷爷奶奶生活。2013年正月,叶某谎称外出打工,但一走就查无音讯。事发后,卢某甲在盛泽公安派出所报案,但查无结果。时至现在,夫妻二人分居已两年多了,显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可能再生活在一起了,因此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卢某乙。叶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与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卢某甲与叶某于2006年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打工时相识,××××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卢某乙,××××年××月××日在金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自2013年叶某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卢某乙一直随其爷爷奶奶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卢某甲提交的结婚证、居民户口薄、沙堰村证明、法庭对叶贻银(叶某父亲)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及卢某甲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叶某自2013年离家外出,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卢某甲与叶某分居已满二年,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卢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卢某乙一直随卢某甲父母生活,且叶某现下落不明,由卢某甲继续抚养较为适宜;卢某甲考虑到叶某下落不明,暂不要求叶某承担抚养费,于法不悖,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叶某离婚;二、女儿卢某乙由原告卢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卢某甲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克亚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人民陪审员  漆 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文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